需要哪種國際駕照(IDP),取決於原駕照的核發地與騎乘目的地。 它要對應你原有的機車資格,也要符合目的地接受的格式。只看國籍無法判斷所需文件;國際駕照也不會把汽車駕照變成機車駕照。英國政府 · 日本警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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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駕照核發國,再與下方目的地說明比較文件。這些資料介紹各國授權核發途徑。如果住在其他地區,請確認當地授權單位能否受理你的外國駕照。在本國能取得某種版本,不代表每個目的地都接受。

列印所選目的地說明前,先展開需要的核發國資料。展開的資料會連同來源列印;收合的資料不列印。

冰島
授權核發單位
向冰島汽車協會 FÍB 或地區專員(Sýslumaður)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冰島核發紙本的 1949 年日內瓦公約國際駕照,自核發日起有效 1 年。須與有效冰島駕照一起攜帶,不能代替原駕照。
誰可以申請
須年滿 18 歲並持有效冰島駕照。FÍB 要求正式駕照,不接受臨時駕駛授權。攜帶實體駕照與證件照;冰島數位駕照僅在國內有效。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只涵蓋冰島駕照原有的車輛類別。確認機車駕駛資格適用於要騎的車,並攜帶兩份文件的正本。
荷蘭
授權核發單位
透過荷蘭境內 ANWB 商店向 ANWB Retail 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1949 年版有效 1 年;1968 年版最長 3 年,原駕照較早到期則提前失效。另有有效 1 年的 1926 年版。選擇目的地與途經國家認可的公約版本。
誰可以申請
須住在荷蘭,並持有效荷蘭或其他歐盟核發的駕照。攜近期地址證明與證件照,親自到 ANWB 商店申請。若在海外意外延長停留,ANWB 另有範圍有限的授權代理程序。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記錄既有車輛資格與限制,不增加機車類別。攜帶有效駕照正本,確認兩份文件都涵蓋準備騎的機車。
比利時
授權核發單位
向登記居住地的比利時市政機關申請;外交證件持有人透過外交部禮賓服務辦理。
版本與有效期
比利時核發 1968 年版,最長有效 3 年,原駕照較早到期則提前失效。
誰可以申請
使用有效比利時或符合條件的歐洲駕照。住在其他歐洲經濟區國家者應在當地申請。住在歐洲經濟區外、已在比利時使館登記且持有效比利時身分證的比利時公民,可向最後居住地的比利時市政機關申請。
機車駕駛資格
比利時憑汽車駕照騎機車的規定,包括 372 代碼,僅在比利時有效。出國騎車須確認實際 A1、A2 或 A 類資格,並攜帶駕照正本與國際駕照。

目的地確認事項

  • 日本認可比利時駕照正本搭配指定日文譯本。比利時核發的 1968 年版不符合日本的 1949 年版國際駕照途徑。
德國
授權核發單位
向當地駕照主管機關申請,各市鎮的申請安排不同。
版本與有效期
德國核發有效 1 年的 1926 年版與有效 3 年的 1968 年版,兩者均受原駕照到期日限制。
誰可以申請
須年滿 18 歲,並具符合條件的歐盟/歐洲經濟區卡式駕照,或受認可的外國駕照資格。德國紙本駕照須先換成卡式。1968 年版要求通常居住地在德國,或在非 1968 年公約締約國。
機車駕駛資格
B196 機車資格僅在德國有效。國際駕照須保留實際車輛類別與限制,並與有效駕照正本一起攜帶。

目的地確認事項

  • 日本認可德國駕照正本搭配指定日文譯本。德國核發的 1926 或 1968 年版不符合日本的 1949 年版國際駕照途徑。
法國
授權核發單位
透過 France Titres(ANTS)的線上國際駕照服務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法國核發 1968 年版,最長有效 3 年,原駕照較早到期則提前失效。
誰可以申請
通常居住地須在法國,並持有效法國、摩納哥、瑞士或符合條件的歐洲經濟區駕照。暫時離境有特定申請途徑;通常住在海外者不能在法國申請。
機車駕駛資格
1980 年 3 月 1 日後由汽車駕照等同取得的 A1 不能登載在國際駕照。輕型機車訓練證明僅在法國有效。AM 與 A2 可連同技術限制登載。須攜帶有效駕照正本。

目的地確認事項

  • 前往日本請使用法國駕照正本與指定日文譯本。法國核發的 1968 年版不符合日本的 1949 年版國際駕照途徑。
英國
授權核發單位
持大不列顛或北愛爾蘭駕照,親自到提供服務的 PayPoint 商店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可申請的公約版本為 1926、1949 與 1968 年版。1926 與 1949 年版有效 12 個月;1968 年版有效 3 年,或至英國駕照到期,以較早者為準。選擇行程認可的版本。
誰可以申請
GOV.UK 要求申請人持正式英國駕照、住在大不列顛或北愛爾蘭,且年滿 18 歲。PayPoint 不接受外國、海峽群島、曼島與外交駕照。使用舊式紙本駕照申請時,另須有效護照正本。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須與原駕照一起攜帶,並確認機車類別與限制代碼。大不列顛駕照的 79(3) 代碼允許駕駛三輪車,不涵蓋一般兩輪機車;北愛爾蘭代碼可能不同。國際駕照不會增加駕駛資格。
奧地利
授權核發單位
奧地利授權 ARBÖ、ÖAMTC 與 VCÖ 核發國際駕照。
版本與有效期
1926 與 1949 年版有效 1 年。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奧地利的 1968 年版有效 3 年。選擇目的地認可的版本。
誰可以申請
透過 ÖAMTC 辦理須住在奧地利,持有效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正本,並提供 1 張證件照。不必成為會員。出發前向所選俱樂部確認辦理方式。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補充原駕照,不增加機車資格。攜帶兩份文件,保留車輛或變速箱限制,並確認涵蓋要騎的機車。租車公司的文件條件也須另行確認。
瑞士
授權核發單位
向所屬州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或提供核發服務的瑞士旅遊俱樂部(Touring Club Suisse)據點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瑞士核發的國際駕照採 1968 年公約格式。一般有效期為 3 年;瑞士駕照若較早到期,國際駕照也隨之到期。
誰可以申請
使用瑞士駕照,依相關州的程序申請。蘇黎世也接受稱為 Führerausweis auf Probe 的試用期駕照,其國際駕照與原駕照同時到期。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須與瑞士駕照正本一起攜帶,並保留機車類別與限制。它翻譯既有資格,不增加機車駕照類別。

目的地確認事項

  • 日本不接受瑞士核發的 1968 年版國際駕照。應依日本另訂的訪客規定,使用瑞士駕照正本與指定日文譯本,例如 JAF 提供的譯本。
斯洛維尼亞
授權核發單位
透過 AMZS 與其公布的核發據點辦理。
版本與有效期
AMZS 核發有效 1 年的 1949 年版與最長 3 年的 1968 年版。斯洛維尼亞駕照若較早到期,1968 年版也提前失效。
誰可以申請
使用斯洛維尼亞駕照、身分證或護照與實體照片申請。可由授權代理人代辦,包括本人在海外時。駕照遺失或遭竊後的補發收據不符合要求。
機車駕駛資格
攜帶本國駕照與國際駕照。斯洛維尼亞 125 代碼僅在國內有效,不登載於任何版本。AMZS 不登載 AM、G 與 F,並指出其 1949 年版機車或輕型機車註記須有完整 A 類資格。
捷克
授權核發單位
向具有擴大權限的市政辦事處(obecní úřad obce s rozšířenou působností)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捷克核發最長有效 1 年的 1949 年版與最長 3 年的 1968 年版,均不得超過原捷克駕照有效期。行程需要時可同時核發兩版。
誰可以申請
本人攜有效駕照、身分證明與照片申請。列出所有計畫前往的國家,讓辦事處選擇格式;如需兩版,攜帶 2 張照片。無永久居留者,可證明因個人或工作因素,在一個曆年內於捷克至少停留 185 天而符合資格。
機車駕駛資格
攜帶駕照正本,確認機車資格與限制適用於要騎的車。國際駕照記錄既有資格。
西班牙
授權核發單位
透過省級交通辦事處,向西班牙交通總局(DGT)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西班牙核發有效 1 年的 1949 年版。它是補充文件,須與有效駕照正本一起攜帶。
誰可以申請
須通常住在西班牙,持相同車輛類別的有效駕照,且沒有適用的駕駛資格暫停。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須先向 DGT 登記。可線上申請後領取紙本,或預約交通辦事處辦理。
機車駕駛資格
西班牙持 B 類駕照超過 3 年可騎 A1 機車的規定,僅限西班牙境內。不代表在海外有機車資格;請確認駕照與國際駕照實際記載的機車類別。
義大利
授權核發單位
向主管交通辦事處 Ufficio Motorizzazione Civile(UMC)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義大利提供有效 1 年的 1949 年版與有效 3 年的 1968 年版。原駕照較早到期時,兩者都提前失效。選擇目的地認可的格式。
誰可以申請
使用有效義大利駕照,依所屬 UMC 的文件與領取說明申請。非歐盟申請人可能還需居留文件。持外國駕照者應先向辦事處確認申請途徑。
機車駕駛資格
一般憑 B 類駕照騎 A1 機車的規定僅限義大利境內。出國預訂機車前,確認實際機車資格,包括另獲認可的歷史類別。國際駕照不增加資格,須攜帶有效駕照正本。
葡萄牙
授權核發單位
葡萄牙交通運輸主管機關(IMT)或葡萄牙汽車俱樂部(ACP)。
版本與有效期
葡萄牙法律提供 1949 與 1968 年版,兩者最長均有效 1 年,原駕照較早到期則更短。選擇目的地認可的版本。
誰可以申請
使用有效葡萄牙或其他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IMT 要求正本、身分證明、稅號與照片。ACP 可依要求提供文件後到分支機構或郵寄申請;向所選單位確認安排。
機車駕駛資格
ACP 明確指出,葡萄牙憑汽車駕照騎 125 cc 機車的規定,不會在國際駕照產生 A1 資格。確認實際登載的合格機車類別,並將國際駕照與有效駕照正本一起攜帶。
挪威
授權核發單位
挪威公路管理局列出的 NAF、KNA 或 MA。
版本與有效期
NAF 提供有效 1 年的 1949 年版,或最長 3 年的 1968 年版。原駕照或類別較早到期都可能縮短效期;目的地也可能限制使用時間。
誰可以申請
NAF 接受持有效挪威或其他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且在挪威有永久居住地址的申請人。提供照片與駕照正反面影本,透過訂購服務或核發據點申請。數位駕照不能用於申請。
機車駕駛資格
出國須攜帶本國實體駕照,挪威 App 不足以替代。國際駕照翻譯既有資格,可能列出較少類別,因此仍由原駕照的機車限制決定能騎什麼車。
美國
授權核發單位
USAGov 列出的授權國際駕照核發單位為 AAA 與美國汽車旅行聯盟(AATA)。
版本與有效期
AAA 核發 1949 年公約版,自生效日起有效 1 年,或至美國駕照到期,以較早者為準。AAA 線上申請會製作並郵寄紙本手冊,不核發數位國際駕照。
誰可以申請
向 AAA 申請須年滿 18 歲,並持有效美國駕照。AAA 無法根據外國核發的駕照簽發國際駕照。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須與美國駕照正本一起攜帶。確認機車資格記錄正確,並保留限制;國際駕照不會讓汽車駕照變成機車駕照。

目的地確認事項

  • 美國駕照與美國核發的國際駕照都不賦予在越南騎車的資格。騎車前須取得適當的越南機車駕照。
加拿大
授權核發單位
加拿大汽車協會(CAA)為授權核發單位,請使用負責居住地的分會。
版本與有效期
加拿大國際駕照採 1949 年公約格式,核發後 1 年或加拿大駕照到期時失效,以較早者為準。此效期不取代目的地較短的訪客使用期限。
誰可以申請
須年滿 18 歲,持加拿大省或領地核發的有效正式駕照。CAA 目前不接受暫准、學習或遭暫停資格的駕照。外國駕照不能作為加拿大核發的依據。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須與加拿大駕照正本一起攜帶。只能註記原有車輛類別:僅列汽車類別的文件不會賦予機車資格。

目的地確認事項

  • CAA 提醒,加拿大國際駕照在越南不獲認可,須採用其他越南駕照辦理途徑。
澳洲
授權核發單位
澳洲汽車協會(AAA)透過各州與領地的汽車俱樂部核發。
版本與有效期
澳洲核發的國際駕照採 1949 年公約格式,自核發日起有效 12 個月,或至澳洲駕照到期,以較早者為準。
誰可以申請
AAA 接受年滿 18 歲、持有效澳洲州或領地駕照的申請人,包括符合條件的暫准/P 牌持有人。不接受學習許可,以及酒精點火鎖或法院命令等特定限制情形。Service NSW 也不接受過渡駕照。外國駕照不足以申請。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須與澳洲實體駕照一起攜帶。原有機車類別與限制仍適用:符合申請資格,不代表能騎更大排氣量的機車,也不會取消駕照限制。

目的地確認事項

  • 越南駐澳洲大使館指出,澳洲核發的國際駕照在越南無效。騎車前請確認適當的越南駕照辦理途徑。
紐西蘭
授權核發單位
紐西蘭汽車協會(NZAA)是紐西蘭駕照的授權國際駕照核發單位。
版本與有效期
NZAA 僅核發 1949 年公約版,自核發日起有效 12 個月,或至紐西蘭駕照到期,以較早者為準。不提供數位版本。
誰可以申請
須年滿 18 歲並持有效正式紐西蘭駕照。不接受學習、限制與臨時紙本駕照。持目前有效的塑膠卡式駕照,線上或親自申請;外國核發的駕照不符合資格。
機車駕駛資格
攜帶實體國際駕照與紐西蘭駕照正本,並正確記錄機車類別與限制。在國內可憑汽車駕照騎輕型機車,不代表在海外具備機車駕駛資格。

目的地確認事項

  • NZAA 表示,其 1949 年版國際駕照在越南不獲認可。請依實際持有的文件,確認越南的駕照要求。
日本
授權核發單位
透過警察駕照辦事處,向日本駕照登記地都道府縣的公安委員會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日本核發有效 1 年的 1949 年日內瓦公約國際駕照。原日本駕照到期或遭取消時,國際駕照也失效。
誰可以申請
須持目前有效且符合資格的日本駕照。僅有原動機付自行車或臨時駕照不能申請,請依警察辦事處的文件要求辦理。
機車駕駛資格
普通或大型機車駕照對應國際駕照 A 類。保留駕照限制,並將國際駕照與有效駕照正本一起攜帶。

目的地確認事項

  • 日本的 1949 年版不符合越南通常採用的 1968 年維也納公約國際駕照途徑;任何其他受認可途徑須另行確認。
泰國
授權核發單位
透過泰國陸路運輸廳或府級陸路運輸辦事處辦理。
版本與有效期
泰國核發 1949 年日內瓦與 1968 年維也納兩種版本。選擇各目的地認可的格式;效期較長的版本不一定可以互相替代。
誰可以申請
使用有效且非臨時的泰國駕照,並持續符合該類別條件。部門指南對泰國申請人列出 5 年期或終身駕照,不接受臨時泰國駕照。
機車駕駛資格
駕照與國際駕照都須涵蓋機車。攜帶有效泰國機車駕照正本與國際駕照;汽車資格不增加機車類別。

目的地確認事項

  • 日本接受授權核發的泰國 1949 年版,拒絕泰國 1968 年版。日本訪客與居留期限仍適用。
越南
授權核發單位
向交通警察局、省級交通警察單位或國家公共服務入口網站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越南核發 1968 年維也納公約格式,最長有效 3 年,且不超過本國駕照效期。
誰可以申請
2026 年 7 月規定涵蓋有效越南駕照;以此途徑親自申請的外國人須出示護照與永久居留證。另一途徑適用越南人,或持越南臨時或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兩類申請人都須持有由越南亦加入的條約締約國核發的有效駕照,並提供經認證的越南文譯本、正本與適用居留文件。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類別須與本國駕照相符,並與有效機車駕照正本一起攜帶。

目的地確認事項

  • 越南國際駕照不能在越南境內使用,也不符合日本的國際駕照途徑。
中國大陸
授權核發單位
中國大陸沒有可根據大陸駕照核發公約國際駕照的授權途徑。
版本與有效期
標示為國際駕照的商業譯本,不能證明符合條約國際駕照資格。香港、澳門與台灣各有不同的駕照安排。
誰可以申請
這份資料依駕照核發地區區分,不依國籍。持另個地區合格外國駕照的中國公民,可使用該地區的授權核發程序。
機車駕駛資格
確認目的地是否認可有效中國機車駕照正本,以及是否要求認可譯本或當地駕照。譯本不增加機車資格。

目的地確認事項

  • 中國大陸駕照加商業譯本不符合日本的訪客文件途徑;大陸不在指定日文譯本替代途徑範圍內。
印度
授權核發單位
使用 Form 4A 或書面申請,向所屬地區運輸辦事處(RTO)辦理。
版本與有效期
授權印度 RTO 核發的文件採 1949 年日內瓦公約格式。告知核發單位預定國家與停留時間。
誰可以申請
須為印度居民並持有效印度駕照,依 RTO 要求提供護照、適用時的簽證、旅行文件與申請資料。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須反映有效駕照正本的機車資格,並與正本一起攜帶,不能把只有汽車類別的駕照變成機車資格。

目的地確認事項

  • 日本列明授權的印度 1949 年版可用於其國際駕照途徑,但仍受機車註記、文件效期與日本訪客或居留期限限制。
印尼
授權核發單位
依印尼國家警察交通總隊 Korlantas Polri 的官方程序,申請 SIM Internasional。
版本與有效期
Polri 核發有效 3 年、採 1968 年維也納公約附件 7 格式的文件。印尼已簽署但未批准該公約;僅憑格式,不能確定目的地認可。
誰可以申請
提供符合申請類別的有效印尼駕照、有效護照與所需身分文件;公布程序要求外國申請人使用 KITAP。
機車駕駛資格
使用相符機車資格,攜帶有效駕照正本與國際駕照。確認目的地接受該核發單位與文件。

目的地確認事項

  • 這份印尼 1968 年版文件不是日本要求的 1949 年版。
巴西
授權核發單位
SENATRAN 透過各州或聯邦區 DETRAN 辦事處,或授權單位核發 PID。
版本與有效期
巴西 PID 是紙本的 1968 年維也納公約手冊,自核發日起最長有效 3 年;作為依據的 CNH 或 PPD 較早到期則提前失效。
誰可以申請
有效 CNH 駕照或 PPD 試用許可都能作為核發依據;僅有 ACC 輕型機車授權不符合條件。駕照遭暫停或撤銷、交通犯罪定罪及司法禁止都會阻止核發。
機車駕駛資格
核發單位須在實際持有的類別蓋章或加印。確認機車註記,攜帶有效本國駕照;PID 不會把 PPD 試用許可變成正式駕照。

目的地確認事項

  • 葡萄牙 OECD/CPLP 途徑涵蓋符合條件的巴西駕照:持有人須未滿 60 歲,核發或換照後不超過 15 年,且有效機車類別與葡萄牙最低年齡仍適用。
摩洛哥
授權核發單位
FIA 授權核發單位名錄列出 Touring Club du Maroc 為摩洛哥國際駕照核發單位。
版本與有效期
名錄列出 1968 年維也納公約格式。確認文件印載的到期日與目的地訪客期限;公約格式本身不能確定能在海外騎車多久。
誰可以申請
須住在摩洛哥並持摩洛哥核發的駕照。名錄不接受非居民或沒有當地駕照的申請人。
機車駕駛資格
攜帶有效機車駕照正本與國際駕照。確認類別涵蓋要騎的車,國際駕照不增加資格。

目的地確認事項

  • 葡萄牙對摩洛哥駕照的雙邊途徑,允許非居民自入境隔日起計算,最長駕駛 185 天。
南非
授權核發單位
本國駕照途徑由南非汽車協會(AA)核發國際駕照。
版本與有效期
AA 提供 1949 與 1968 年版,自核發日起分別最長有效一年與 3 年。兩者都不得超過原駕照效期,目的地訪客使用期限也可能更短。
誰可以申請
使用有效南非駕照、身分證明或護照,並為每種版本提供一張證件照。AA 要求申請人超過 18 歲,不接受學習駕照。
機車駕駛資格
AA 認證的是已持有的車輛類別。攜帶有效機車駕照正本與國際駕照,並遵守其限制。

目的地確認事項

  • 臨時造訪德國時,攜帶受認可的 1949 或 1968 年版國際駕照與原駕照,可免除另外提供德文譯本的要求。
丹麥
授權核發單位
向丹麥任一市鎮的市民服務中心 Borgerservice 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丹麥允許 1949 與 1968 年兩版,但兩者都只核發 1 年效期。不要假設丹麥的 1968 年版有效 3 年。告知市政機關目的地,確認所需版本。
誰可以申請
須持有效丹麥駕照,攜駕照與照片親自到 Borgerservice 申請,並依要求預約。可使用丹麥任一市鎮的服務,不受本人住址所在市鎮限制。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僅涵蓋丹麥駕照既有車輛類別,不增加機車資格。也須攜帶丹麥實體駕照,因丹麥數位駕照 App 只在國內有效。
瑞典
授權核發單位
瑞典運輸署列出的單位為 Caravan Club、KAK、MHF、M Sverige 與 OK Marknadsservice/Vi Bilägare。
版本與有效期
M Sverige 核發有效 1 年的 1949 年版與最長 3 年的 1968 年版,均不得超過本國駕照效期。告知目的地,以便選擇版本。
誰可以申請
須持有效瑞典駕照。M Sverige 要求年滿 18 歲,提供 App、紙本、電子郵件申請與臨櫃服務。App 另要求瑞典人口登記。請確認所選申請方式的條件,尤其是住在海外時。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翻譯既有類別,須與有效瑞典駕照一起攜帶,並遵守機車限制;它不會增加尚未取得的資格。
芬蘭
授權核發單位
由 Autoliitto 核發,Traficom 查核駕駛資格。
版本與有效期
Autoliitto 核發的 1949 與 1968 年版分別最長有效一年與 3 年。原駕照較早到期會縮短效期。
誰可以申請
須年滿 18 歲。芬蘭居民可持有效芬蘭或其他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申請。住在歐盟/歐洲經濟區外的芬蘭駕照持有人也可申請;住在另一歐盟/歐洲經濟區國家者須在當地辦理。Autoliitto 無法根據非歐盟/歐洲經濟區外國駕照核發。App 要求芬蘭駕照與芬蘭居住資格,其他合格情形須用其他途徑。
機車駕駛資格
攜帶本國駕照。Autoliitto 不登載 AM 或 M 輕型機車類別,也不登載 T 或 LT 曳引機類別。國際駕照不能把輕型機車資格變成海外的機車駕駛資格。
波蘭
授權核發單位
透過任一縣政府(starostwo powiatowe)向縣長(starosta)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波蘭核發最長有效 1 年的 1949 年版與最長 3 年的 1968 年版,都受原駕照到期日限制。行程需要時,可申請並同時持有兩版。
誰可以申請
任何持有效波蘭駕照者都能向任一縣政府申請。提交申請表、駕照、照片與付款證明;需要兩版時,可在同一份申請提出並提供 2 張照片。可依辦事處程序親自、郵寄或委託代理人辦理。
機車駕駛資格
波蘭持 B 類駕照至少 3 年後,可騎不超過 125 cm³、11 kW 與 0.1 kW/kg 的機車,但僅限波蘭境內,不構成海外旅行的機車資格。
克羅埃西亞
授權核發單位
透過 HAK 公布的核發網絡辦理。
版本與有效期
HAK 核發最長有效 1 年的 1949 年版與最長 3 年的 1968 年版。克羅埃西亞駕照若較早到期,兩者都提前失效。告知目的地,讓核發單位選擇正確版本。
誰可以申請
須持有效克羅埃西亞駕照,且未受禁止駕駛處分。持該駕照的外國公民也符合資格。攜駕照、身分證或護照與 2 張照片。資格取決於持有的駕照,並非只憑克羅埃西亞國籍。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翻譯本國駕照,不能代替原件或增加機車資格。保留原類別與限制。克羅埃西亞核發的國際駕照,本身不賦予在克羅埃西亞騎車的資格。
斯洛伐克
授權核發單位
向地區警察總局的證件部門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斯洛伐克核發有效 1 年的 1949 年版與有效 3 年的 1968 年版。行程需要兩版時,須分別提出申請。
誰可以申請
僅持斯洛伐克核發的有效駕照者,才能申請斯洛伐克國際駕照。攜有效身分證明、駕照、照片與費用到警察證件部門辦理。主管機關處理後歸還原駕照並核發國際駕照。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記錄原有資格與限制。將原駕照與旅行文件一起攜帶,並確認涵蓋機車。斯洛伐克核發的國際駕照本身不賦予在斯洛伐克騎車的資格。
匈牙利
授權核發單位
透過政府證件辦事處/Kormányablak,向匈牙利交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1949 年版最長有效 1 年,1968 年版最長 3 年,都受原本國駕照註明的體檢有效日期限制。
誰可以申請
使用有效匈牙利駕照申請。符合條件的外國駕照也有特定法律途徑,但認可與文件格式條件不同,須向主管機關確認。親自辦理須兩張紙本證件照。出發前透過證件辦事處,申請預定目的地所需的正確版本。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須與本國駕照一起攜帶。匈牙利規定不登載純屬國內的類別,不能藉此增加海外機車資格,或取消原駕照限制。
羅馬尼亞
授權核發單位
透過 MAI 服務或駕照櫃台向 DGPCI 申請;ACR 也提供俱樂部核發途徑。
版本與有效期
DGPCI 核發最長有效 3 年的 1968 年版,受羅馬尼亞駕照行政到期日限制。ACR 公布提供 1949 與 1968 年公約文件;需要 1949 年版時,請向它確認確切格式與條款。
誰可以申請
DGPCI 要求羅馬尼亞駕照在行政上有效,駕駛權未遭暫停或取消。透過 MAI HUB 或駕照櫃台申請。ACR 目前要求有效羅馬尼亞駕照正本、身分證或護照、2 張照片、申請表與付款;可由合法代理人代辦。
機車駕駛資格
車輛類別若較早到期,會在政府核發文件上列為限制。保留原機車資格;1968 年版不能當作 1949 年版使用。
希臘
授權核發單位
HATSE(希臘汽車與旅遊服務俱樂部),目前的希臘國際駕照服務單位。
版本與有效期
HATSE 連結的 FIA/AIT 國家指南列出 1949 與 1968 年版。告知預定目的地,確認行程適用的確切格式與有效期。國際駕照為紙本文件,不以電子形式核發。
誰可以申請
攜有效希臘駕照正本、護照或新式身分證與近期照片。連結的國家指南不接受非居民或沒有當地駕照的申請。僅有希臘國籍不能代替所需駕照。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僅在搭配有效本國駕照時有效。希臘 B 類加國內 121 代碼,只能在希臘駕駛 A1 車輛,不等同海外機車旅行的 A1 駕照。
愛爾蘭
授權核發單位
愛爾蘭國家駕照服務處(NDLS);過去由 AA 核發的文件到期前仍有效。
版本與有效期
愛爾蘭核發 1949 與 1926 年版,有效 1 年或至原駕照較早到期日,不核發 1968 年版。
誰可以申請
須住在愛爾蘭,持有效期至少還剩 3 個月的正式愛爾蘭或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學習許可與非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不符合資格。預約後親自到 NDLS 中心完成申請。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須與正式駕照正本一起攜帶,不會增加機車類別。確認兩者涵蓋要騎的車與限制。在本國能申請某版本,不代表每個目的地都接受。
盧森堡
授權核發單位
親自到 Bertrange 或 Ingeldorf 的盧森堡汽車俱樂部(ACL)申請。
版本與有效期
ACL 核發 1949 與 1968 年版。1968 年版最長有效 3 年,駕照較早到期則提前失效;供日本使用的 1949 年版最長有效 1 年。選擇行程接受的版本。
誰可以申請
通常居住地須在盧森堡,並持有效歐洲經濟區駕照。攜該駕照或近期認證影本、核發不超過 3 個月的盧森堡居住證明與近期證件照。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翻譯既有駕照,不增加機車類別。將國際駕照與原駕照一起攜帶,確認機車資格與限制涵蓋要騎的車。

目的地確認事項

  • 前往日本時,向 ACL 申請 1949 年版;其標準 1968 年版不符合日本的 1949 年版途徑。
馬來西亞
授權核發單位
馬來西亞陸路交通局(JPJ)。
版本與有效期
馬來西亞核發有效 1 年的 1949 年日內瓦公約國際駕照。
誰可以申請
到 JPJ 州級或分支辦事處申請。須年滿 18 歲,持有效期還剩超過 1 年的正式駕照(CDL),且未列黑名單。暫准駕照(PDL)持有人不能申請。
機車駕駛資格
確認原駕照機車註記與限制,國際駕照不增加機車資格。攜帶原駕照與國際駕照,確認目的地認可條件。
新加坡
授權核發單位
新加坡汽車協會(AA Singapore)。
版本與有效期
AA Singapore 核發有效 1 年的 1949 年日內瓦公約國際駕照,須與有效新加坡駕照搭配使用。
誰可以申請
須持有效新加坡駕照。公民與永久居民使用 NRIC;外國人須提供有效期至少還有 6 個月的就業准證或 FIN 卡。AA 無法根據外國駕照核發。
機車駕駛資格
新加坡機車 2、2A 與 2B 類對應國際駕照 A 類。須攜帶新加坡實體駕照與國際駕照,並遵守其機車限制。

目的地確認事項

  • 國際駕照供海外訪問使用,不能在新加坡使用,也不適用於移居另一國。出發前確認目的地接受的格式。
墨西哥
授權核發單位
墨西哥 Asociación Nacional Automovilística ANA A.C.。
版本與有效期
ANA 提供有效 1 年的 1949 年版,以及有效 1 或 2 年的 1968 年版。選擇目的地認可的公約格式。
誰可以申請
攜有效墨西哥駕照、有效護照、墨西哥身分或居留文件、近期地址證明與照片申請。ANA 要求正本與影本。
機車駕駛資格
國際駕照補充既有駕照。攜帶有效正本,確認文件記錄機車資格,且目的地認可。
智利
授權核發單位
智利汽車俱樂部(Automóvil Club de Chile)。
版本與有效期
智利的 1949 年版有效 1 年,或至智利駕照較早到期日。
誰可以申請
持有效智利駕照的智利公民與居民皆可申請。攜實體駕照正本、有效智利身分證與紙本照片,到核發據點辦理。
機車駕駛資格
智利 C 類駕照涵蓋機車。攜帶有效正本與國際駕照,出國騎車前確認機車註記與任何限制。

查看目的地規定

選擇目的地,比較機車旅行須知。請搭配每項規定,閱讀適用地點、車輛與駕照條件。

更新日期:

荷蘭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全歐盟承認,也包含由非歐盟駕照換發者。類別須涵蓋本車、駕照保持有效,並符合目的地最低年齡。臨時駕照或證書不能跨境駕駛,遺失失竊後的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定。

條件與限制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訪客;適用類別、效期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正式歐盟駕照須持續有效。
  • 駕照類別須涵蓋該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書不可用於跨境駕駛。
  • 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
  • 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訪客的英國附照片駕照

依英國政府指南,一般訪荷者持有效英國附照片駕照不需 IDP。駕照須涵蓋機車,租車業者文件要求另計。

條件與限制

英國附照片駕照;訪客;有效機車資格。

持其他外國機車駕照的旅客

非荷蘭居民的旅客可用有效外國機車駕照。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以外駕照若類別標記不同於A、B、C、D、E,RDW建議同時攜帶國際駕照,並在原駕照核發國取得。另訂的185天規則針對遷居荷蘭。

條件與限制

持有效外國駕照、涵蓋所騎機車的非居民旅客

  • 此途徑適用於非荷蘭居民的旅客。
  • 有效駕照正本須涵蓋機車。
  • 非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駕照若類別標記不同於A、B、C、D、E,RDW建議攜帶國際駕照。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非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駕照遷居後的185天期限,屬於另外的居民規則。

比利時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全歐盟承認,也包含由非歐盟駕照換發者。類別須涵蓋本車、駕照保持有效,並符合目的地最低年齡。臨時駕照或證書不能跨境駕駛,遺失失竊後的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定。

條件與限制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訪客;適用類別、效期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正式歐盟駕照須持續有效。
  • 駕照類別須涵蓋該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書不可用於跨境駕駛。
  • 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
  • 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訪客的英國附照片駕照

訪客在比利時持有效英國附照片駕照可用最多六個月,不需 IDP。駕照須涵蓋機車,租車公司要求另計。

條件與限制

英國附照片駕照;訪客;有效機車資格。

獲認可外國駕照或公約國際駕照

比利時認可依維也納、日內瓦公約或雙邊協議核發的有效非歐盟/歐洲經濟區本國駕照,以及獲認可的維也納/日內瓦國際駕照。保持機車類別有效,使用國際駕照時攜本國駕照正本。聯邦指引允許在比利時登記尚未滿185天前使用這些文件;登記期限與一般訪客入境日期分別計算。獲認可可駕駛,本身不表示可以換照。

條件與限制

有效獲認可非歐盟/歐洲經濟區機車駕照或公約國際駕照;獲認可核發方與文件格式。

  • 獲認可維也納/日內瓦本國駕照或國際駕照,或雙邊協議認可的本國駕照。
  • 機車類別與本國駕照正本持續有效。
  • 聯邦指引的185天期限從比利時登記起算。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駕駛認可與換照資格分別處理。
  • 換照申請的翻譯與居住證明要求,不得當作一般訪客要求。

德國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全歐盟承認,也包含由非歐盟駕照換發者。類別須涵蓋本車、駕照保持有效,並符合目的地最低年齡。臨時駕照或證書不能跨境駕駛,遺失失竊後的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定。

條件與限制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訪客;適用類別、效期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正式歐盟駕照須持續有效。
  • 駕照類別須涵蓋該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書不可用於跨境駕駛。
  • 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
  • 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訪客的英國附照片駕照

英國政府查詢工具說明,有效英國附照片駕照訪德最多六個月可免 IDP,須有機車資格。德國另外的外國駕照六個月期限,由建立通常居所起算,不是一般觀光客入境限制。租車業者文件要求另計。

條件與限制

英國附照片駕照;英國工具對最多六個月訪問的免 IDP 指南;德國法另定機車資格與居住規定。

其他外國駕照:依需要攜國際駕照或譯本

暫時訪客可依有效外國正式駕照的機車類別騎乘,遵守限制;非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須符合德國最低年齡。攜帶正本;附獲接受的1926、1949或1968年式國際駕照,可免另備德文譯本。否則須查核獲認可的翻譯途徑。德國豁免安道爾、香港、摩納哥、紐西蘭、聖馬利諾、瑞士與塞內加爾駕照翻譯。六個月期限從建立通常居所起算。

條件與限制

持外國正式機車駕照的暫時訪客;非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適用德國最低年齡

  • 此訪客途徑以未在德國建立通常居所為前提。
  • 攜有效正式駕照正本,並遵守其限制。
  • 駕照須涵蓋機車。
  • 非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持有人須符合德國相應類別最低年齡。
  • 獲接受的1926、1949或1968年式國際駕照須與原駕照同時攜帶;可免另外翻譯。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不接受學習或臨時駕照。
  • 非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六個月期限,從建立通常居所起算,並非一般旅客抵達日。

法國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全歐盟承認,也包含由非歐盟駕照換發者。類別須涵蓋本車、駕照保持有效,並符合目的地最低年齡。臨時駕照或證書不能跨境駕駛,遺失失竊後的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定。

條件與限制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訪客;適用類別、效期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正式歐盟駕照須持續有效。
  • 駕照類別須涵蓋該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書不可用於跨境駕駛。
  • 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
  • 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訪客的英國附照片駕照

依英國政府指南,一般訪法者持有效英國附照片駕照不需 IDP。駕照須涵蓋機車,租車業者文件要求另計。

條件與限制

英國附照片駕照;訪客;有效機車資格。

非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法文、譯本或國際駕照

短期造訪不足185天時,法國接受以法文書寫的有效非歐盟/歐洲經濟區機車駕照,或附國際駕照、官方法文譯本的駕照。境外製作譯本須驗證或附加證明書;法國境內製作須來自授權譯者或核發國大使館。所有醫療限制仍須遵守。英國駕照另有文件例外。

條件與限制

持有效非歐盟/歐洲經濟區機車駕照的短期訪客

  • 短期停留必須不足185天。
  • 此途徑針對歐盟/歐洲經濟區以外核發的駕照。
  • 現行駕照須涵蓋機車,其醫療限制仍然適用。
  • 使用法文駕照、獲接受的國際駕照或官方法文譯本,並符合所列認證規則。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居民與學生身分適用其他規則。
  • 英國核發駕照另有文件例外。

英國

大不列顛:歐盟/歐洲經濟區訪客

持有效歐盟/歐洲經濟區正式駕照的訪客,可在進入大不列顛後駕駛最多12個月。機車駕駛資格須保持有效,並攜帶車輛保險證明。

條件與限制

英格蘭、蘇格蘭與威爾斯

持歐盟/歐洲經濟區正式機車駕照的訪客

  • 訪客期限:進入大不列顛起最多12個月。

大不列顛:其他外國駕照

持其他國家有效正式駕照的訪客,可在最後一次進入大不列顛起12個月內,駕駛其駕照列明的機車。

條件與限制

英格蘭、蘇格蘭與威爾斯

持非歐盟/歐洲經濟區正式機車駕照的訪客

  • 訪客期限:最後一次進入大不列顛起最多12個月。

北愛爾蘭:大不列顛/歐洲經濟區駕照

持有效大不列顛/歐洲經濟區正式駕照的訪客,可駕駛其涵蓋類別的機車。須符合北愛爾蘭最低年齡。由非歐洲經濟區駕照換發的歐洲經濟區駕照,另有12個月限制。

條件與限制

造訪北愛爾蘭的大不列顛/歐洲經濟區駕照持有人

北愛爾蘭:其他外國駕照

訪客可持有效外國正式駕照,或具相應機車資格的公約國際駕照,自進入英國起使用最多12個月。國際駕照須為規定的多語言冊本。名為「international driving licence」的文件,並非有效駕駛資格證明。

條件與限制

持大不列顛/歐洲經濟區以外駕照的訪客

  • 訪客期限:進入英國起最多12個月。

奧地利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全歐盟承認,也包含由非歐盟駕照換發者。類別須涵蓋本車、駕照保持有效,並符合目的地最低年齡。臨時駕照或證書不能跨境駕駛,遺失失竊後的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定。

條件與限制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訪客;適用類別、效期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正式歐盟駕照須持續有效。
  • 駕照類別須涵蓋該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書不可用於跨境駕駛。
  • 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
  • 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訪客的英國附照片駕照

依英國政府指南,一般訪奧者持有效英國附照片駕照不需 IDP。駕照須涵蓋機車,租車業者文件要求另計。

條件與限制

英國附照片駕照;訪客;有效機車資格。

獲認可外國機車駕照:暫時訪客

未在奧地利居住的訪客,可持奧地利認可公約或運輸共同體途徑國家核發的有效機車駕照,自入境起使用最多12個月。一般最低年齡18歲,A1為16歲。攜本國駕照正本;若既非德文,又不符合獲認可本國駕照格式,還須攜合資格1926、1949或1968年式國際駕照,或授權俱樂部、核發國外交機關譯本。遷居則適用另外的六個月領照程序。

條件與限制

持合資格公約或運輸共同體管轄地區有效駕照的非居民機車訪客;須符合原類別、駕照有效性與奧地利年齡要求。

  • 此訪客途徑要求未在奧地利居住。
  • FSG第23(5)條合資格核發方:1926年巴黎、1949年日內瓦、1968年維也納,或運輸共同體條約。
  • 入境起最多12個月;最低年齡18歲,A1為16歲。
  • 攜本國駕照正本;若既非德文,又非獲接受的本國格式,須合資格公約國際駕照或指定認可譯本。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國際駕照不會增加機車類別。
  • 訪客期限與建立居所後的六個月程序分別處理。

瑞士

訪客的英國附照片駕照

依英國政府指南,一般訪瑞士者持有效英國附照片駕照不需 IDP。駕照須涵蓋機車,租車業者文件要求另計。

條件與限制

英國附照片駕照;訪客;有效機車資格。

外國機車駕照:可讀類別與年齡

瑞士認可有效外國駕照中以拉丁字母明確標明的機車類別,須符合瑞士類別最低年齡。需要翻譯時,攜有效1926、1949或1968年公約國際駕照與對應本國駕照,或官方法、德、義、英文譯本;姓名須可用羅馬字母閱讀。在瑞士居留超過12個月,期間未曾連續在國外超過三個月,則須瑞士駕照。

條件與限制

持有效外國正式機車駕照的訪客;適用瑞士類別最低年齡

  • 有效駕照須涵蓋機車。
  • 類別須以拉丁字母明確、清楚列出。
  • 符合瑞士該類別最低年齡。
  • 需要官方譯本時,使用法、德、義或英文。
  • 有效公約國際駕照可採1926、1949或1968年格式,須與對應有效本國駕照同時攜帶。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在瑞士居留超過12個月,且未連續在國外超過三個月,須取得瑞士駕照。

斯洛維尼亞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全歐盟承認,也包含由非歐盟駕照換發者。類別須涵蓋本車、駕照保持有效,並符合目的地最低年齡。臨時駕照或證書不能跨境駕駛,遺失失竊後的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定。

條件與限制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訪客;適用類別、效期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正式歐盟駕照須持續有效。
  • 駕照類別須涵蓋該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書不可用於跨境駕駛。
  • 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
  • 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訪客的英國附照片駕照

依英國政府指南,一般訪斯洛維尼亞者持有效英國附照片駕照不需 IDP。駕照須涵蓋機車,租車業者文件要求另計。

條件與限制

英國附照片駕照;訪客;有效機車資格。

外國駕照:公約格式與居留規則

斯洛維尼亞外國文件規則要求有效外國本國駕照;若不符合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還須有效外國主管機關或組織核發的國際駕照。保持機車類別並符合當地最低年齡。居留期限另列:合資格外國居民通常從登記居所起一年;居住或曾居住國外的斯洛維尼亞國民,有另外表述的兩年規則。有效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自有認可途徑。

條件與限制

外國機車駕照文件要求;另外定義的居民途徑與歐盟/歐洲經濟區認可。

  • 涵蓋機車的有效本國駕照正本。
  • 本國駕照若不符合維也納公約,還須攜外國主管機關或組織核發的有效國際駕照。
  • 符合斯洛維尼亞類別最低年齡;無相關外國駕駛禁令。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不能將居所登記起一年的期限,當作一般旅客抵達限制。
  • 外國居民互惠與另外的斯洛維尼亞國民規則,不得合併。
  • 法條一般國際駕照措辭,不代表每種冊本格式或核發方都合格。

捷克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全歐盟承認,也包含由非歐盟駕照換發者。類別須涵蓋本車、駕照保持有效,並符合目的地最低年齡。臨時駕照或證書不能跨境駕駛,遺失失竊後的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定。

條件與限制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訪客;適用類別、效期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正式歐盟駕照須持續有效。
  • 駕照類別須涵蓋該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書不可用於跨境駕駛。
  • 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
  • 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訪客的英國附照片駕照

依英國政府指南,一般訪捷者持有效英國附照片駕照不需 IDP。駕照須涵蓋機車,租車業者文件要求另計。

條件與限制

英國附照片駕照;訪客;有效機車資格。

外國公約駕照或國際駕照

捷克法律認可符合1949年日內瓦或1968年維也納公約的有效外國本國駕照,或依任一公約核發的有效外國國際駕照。外國1949年式自核發一年有效,1968年式三年有效,均須在有效機車資格範圍內,並攜基礎本國駕照。不符格式本國駕照的官方捷克文翻譯例外,僅限持外交部證件證明外交或類似特權者,並非一般旅客翻譯途徑。

條件與限制

符合獲認可公約格式的有效外國機車駕照或國際駕照;歐盟/歐洲經濟區認可另列。

  • 1949年日內瓦或1968年維也納公約外國本國駕照或國際駕照。
  • 外國1949年式在核發一年內;外國1968年式在三年內。
  • 有效機車類別及基礎本國駕照。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捷克核發的國際駕照,不確立在捷克駕駛資格。
  • 特殊官方捷克文翻譯途徑,須持外交部證件證明指定特權。
  • 此一般法定國際駕照途徑未列出1926年式。

西班牙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全歐盟承認,也包含由非歐盟駕照換發者。類別須涵蓋本車、駕照保持有效,並符合目的地最低年齡。臨時駕照或證書不能跨境駕駛,遺失失竊後的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定。

條件與限制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訪客;適用類別、效期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正式歐盟駕照須持續有效。
  • 駕照類別須涵蓋該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書不可用於跨境駕駛。
  • 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
  • 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訪客的英國附照片駕照

依英國政府指南,一般訪西班牙者持有效英國附照片駕照不需 IDP。駕照須涵蓋機車,租車業者文件要求另計。

條件與限制

英國附照片駕照;訪客;有效機車資格。

第三國駕照:對應文件途徑

西班牙對非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有多條途徑:符合公約的本國駕照、西班牙文駕照或附官方西班牙文譯本,或適用國際駕照、條約途徑。其國際駕照條文列出1949年式,以及參加相關公約、但未加入1949年日內瓦公約國家的1926或1968年式。駕照須有效、涵蓋機車,並符合西班牙類別最低年齡。未建立通常居所時,一般期限為合法入境起六個月。使用國際駕照時須攜原駕照與護照;條約條件可能不同。

條件與限制

持第21條或適用條約認可的非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之訪客

  • 查核第21條哪條文件途徑或哪項條約適用於駕照。
  • 保持原駕照機車駕駛資格有效。
  • 符合西班牙同等類別最低年齡。
  • 一般非居民期限最多六個月。
  • 一般訪客期限從合法進入西班牙起算。
  • 國際駕照須與外國駕照正本及護照同時攜帶。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適用條約可能規定不同條件。
  • 遷居西班牙後開始適用另外的通常居所規則。

義大利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全歐盟承認,也包含由非歐盟駕照換發者。類別須涵蓋本車、駕照保持有效,並符合目的地最低年齡。臨時駕照或證書不能跨境駕駛,遺失失竊後的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定。

條件與限制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訪客;適用類別、效期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正式歐盟駕照須持續有效。
  • 駕照類別須涵蓋該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書不可用於跨境駕駛。
  • 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
  • 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訪客的英國附照片駕照

依英國政府指南,一般訪義大利者持有效英國附照片駕照不需 IDP。駕照須涵蓋機車,租車業者文件要求另計。

條件與限制

英國附照片駕照;訪客;有效機車資格。

非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攜國際駕照或義大利文譯本

一般非歐盟/歐洲經濟區訪客途徑,須攜有效機車駕照,另附駕照主管機關核發的有效公約國際駕照,或官方義大利文譯本。駕照須涵蓋機車。國際公約可能有特定例外。一年限制針對在義大利取得居留後的時間,並非一般假期抵達日期。

條件與限制

依義大利第135條一般途徑,持非歐盟/歐洲經濟區機車駕照的訪客

  • 這是歐盟/歐洲經濟區以外駕照的一般途徑。
  • 保持原機車駕駛資格有效。
  • 原駕照須與合資格有效國際駕照,或官方義大利文譯本同時攜帶。
  • 在義大利居留超過一年後,一般途徑結束。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國際公約可能提供特定例外。
  • 在義大利居留超過一年後,此一般途徑結束。

葡萄牙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全歐盟承認,也包含由非歐盟駕照換發者。類別須涵蓋本車、駕照保持有效,並符合目的地最低年齡。臨時駕照或證書不能跨境駕駛,遺失失竊後的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定。

條件與限制

有效正式歐盟機車駕照;訪客;適用類別、效期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正式歐盟駕照須持續有效。
  • 駕照類別須涵蓋該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書不可用於跨境駕駛。
  • 暫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獲另一歐盟國承認。
  • 移居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訪客的英國附照片駕照

訪客在葡萄牙可用有效英國附照片駕照最多 185 天,免 IDP。駕照須涵蓋機車,租車業者文件要求另計。

條件與限制

英國附照片駕照;訪客;有效機車資格。

公約或互惠駕照:185天旅客途徑

葡萄牙對符合公約、雙邊或互惠認可條件的外國駕照,一般允許非居民旅客騎乘最多185天,從入境次日起算。確認IMT認可核發方,且有效駕照涵蓋機車。建立居所另有規則。部分OECD/CPLP駕照若符合年齡、有效期限及核發日期條件,可適用更廣的認可途徑。

條件與限制

機車駕照符合葡萄牙公約、雙邊或互惠認可途徑的非居民旅客

  • 核發方與文件須符合公約、雙邊或互惠認可途徑。
  • 現行駕照須涵蓋機車。
  • 此途徑適用於非居民旅客。
  • 最長期限185天。
  • 從進入葡萄牙的次日起計算期限。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此一般旅客期限不代表所有OECD/CPLP駕照持有人的情況。
  • 居民與換照規則另列。

合資格OECD/CPLP駕照:核發方與年齡條件

葡萄牙也認可合資格OECD/CPLP核發的駕照,居民也適用。核發方須有相關公約或雙邊協議,持有人須未滿60歲,且核發或換發至今不超過15年。駕照須有效、不受駕駛禁令限制、涵蓋機車,並符合葡萄牙類別最低年齡。此途徑取決於駕照核發國,而非國籍,且僅適用於葡萄牙。

條件與限制

合資格OECD/CPLP國家核發的機車駕照持有人;訪客或居民

  • 駕照核發方須在此OECD/CPLP認可規則範圍內,且有相關公約或雙邊協議。
  • 持有人須未滿60歲。
  • 核發或換發至今不得超過15年。
  • 駕照須涵蓋機車。
  • 符合葡萄牙該類別最低年齡。
  • 駕照須保持有效,不得被扣押、暫停、過期或吊銷。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此葡萄牙許可不會自動適用於其他國家。
  • 單憑持有人國籍不能確立資格。

挪威

訪客的英國附照片駕照

依英國政府指南,一般訪挪威者持有效英國附照片駕照不需 IDP。駕照須涵蓋機車,租車業者文件要求另計。

條件與限制

英國附照片駕照;訪客;有效機車資格。

歐洲經濟區駕照與換照來源例外

有效歐盟/歐洲經濟區機車駕照可用,但須符合挪威健康要求。不認可僅限本國類別。由非歐洲經濟區駕照換發者,通常保留原核發方規則及三個月限制;適用指定的較早居留或十年駕駛資格例外。

條件與限制

有效正式歐洲經濟區機車類別;英國與瑞士駕照依歐洲經濟區駕照處理。

  • 保持駕照與機車資格有效;符合挪威健康要求。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非歐洲經濟區換照來源須查核原核發國;例外包括符合條件的2013年1月19日前居所/駕照,或在挪威居住前已連續十年持歐洲經濟區駕駛資格。
  • 本國汽車駕照附帶機車特許,不會產生獲國際認可類別。

其他外國駕照:通常三個月

合資格非歐洲經濟區機車駕照,通常從抵達起使用三個月。採獲接受的1949/1968年文件格式,以及任何必要國際駕照或認證譯本。持居留許可,並有超過三個月的挪威僱用契約,可使用最多六個月;兩者均須攜帶。

條件與限制

非歐洲經濟區暫時機車訪客;有效類別及挪威最低年齡。

  • 無照片、非拉丁字母或非國際類別文件,須國際駕照。
  • 非締約方駕照須符合公約/歐洲經濟區格式;非英/法/德文者須1949/1968年式國際駕照。
  • 一般暫時使用:抵達起最多三個月。
  • 最多六個月須居留許可與超過三個月的挪威僱用契約;兩者均須攜帶。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英國/瑞士、烏克蘭保護及斯瓦爾巴規則另列。
  • 通常居所另從人口登記開始計算三個月。
  • 日本一年特許涵蓋汽車;日本機車駕照使用仍為三個月。

美國

訪客駕照:逐州確認

美國各州 IDP 要求不同,問沿途每州車輛機關,出發前在駕照核發國辦理所需許可。帶涵蓋機車的有效駕照,租車公司可能另要文件。永久居民依居住州駕照規則。

條件與限制

美國;由各州規定

訪問美國各州的外國駕照持有人;適用州與機車類別規則。

加拿大

訪客駕照:各省與地區規定

加拿大訪客駕照及 IDP 由各省、地區規定。沿途各省查駕照機關,攜帶涵蓋本車的有效駕照。租車公司可設更嚴的年齡、經驗及 IDP 條件,移居加拿大則依該省居民駕照程序。

條件與限制

加拿大;各省或地區規則

外國機車駕照持有人;適用省或地區與訪客身分。

卑詩省:訪客駕照與居留限制

在卑詩省,非居民可使用依通常居住地法律核發的有效駕照,自最後入省起最多六個月。騎乘時須攜帶,並應警方要求出示。遵守機車類別與限制,車輛須妥善登記。成為該省居民後,則觸發另外的90天領照期限。加拿大其他省自行規定規則。

條件與限制

加拿大;僅限卑詩省

非居民機車訪客;依通常居住地法律核發的有效駕照;須符合法定車輛登記範圍

  • 訪客期限:最後一次進入卑詩省起最多6個月。
  • 新居民期限:成為卑詩省居民後90天。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並非加拿大全國規則
  • 學生與季節農業工人另有法定適用途徑

澳洲

新南威爾斯州:海外機車駕照

新南威爾斯州觀光客及臨時海外訪客,可用涵蓋本車的現行海外駕照最多六個月。保持訪客身分及有效駕駛權,隨身帶照;非英文另帶英文譯本或 IDP。紐西蘭駕照持有人、住海外澳洲公民和澳洲永久居民,依三個月規則。

條件與限制

澳洲新南威爾斯州

現行海外機車駕照;新南威爾斯州訪客與居住規則。

  • 新南威爾斯州海外臨時訪客途徑最多 6 個月。
  • 海外駕照類別須涵蓋本機車。
  • 帶海外駕照正本。
  • 非英文駕照另帶英文譯本或 IDP。
  • 須維持臨時海外訪客身分。
  • 不得被取消資格、暫停或註銷駕照,或撤銷訪客駕駛權。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澳洲其他州與領地自定訪客駕照規則。
  • 新南威爾斯州三個月規則適用紐西蘭駕照持有人、住海外澳洲公民與澳洲永久居民。

紐西蘭

海外機車駕照:12 個月規則

持目前有效且涵蓋本車的海外機車駕照,可自最近一次抵達紐西蘭起騎最多 12 個月。帶實體駕照,非英文者另帶認可英文譯本或 IDP。超過期限要換紐西蘭機車駕照,較長的汽車駕照期限不適用機車。

條件與限制

現行有效海外機車駕照;適用機車類別與紐西蘭駕照條件。

  • 海外機車駕照期間最多 12 個月。
  • 海外機車駕照期限自最近一次抵達紐西蘭起算。
  • 海外機車駕照須目前有效。
  • 攜帶海外機車駕照實體正本。
  • 非英文駕照須有認可英文譯本或認可的英文公約 IDP。
  • 已核發紐西蘭駕照優先於海外駕照,依其條件。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海外汽車駕照延長不適用機車。
  • 可用近期過期駕照申請換照,不代表能持過期駕照騎車。

日本

1949 IDP 或指定日文譯本

日本接受合格締約轄區授權核發的 1949 日內瓦公約紙本 IDP,須明確註記機車類別。期限以合格入境後一年或文件到期較早者為限。登記居民在國外未滿三個曆月返回,不會重算。有效原駕照加指定日文譯本的替代途徑,適用瑞士、德國、法國、比利時、摩納哥與台灣。

條件與限制

合格外國機車駕照;文件方式依核發轄區及入境/居住紀錄。

  • IDP 途徑採 1949 日內瓦公約。
  • IDP 途徑須帶授權核發的紙本正本。
  • 車種類別註記須明確涵蓋本機車。
  • 可駕駛期限為合格入境後一年或文件到期,取較早者。
  • 替代駕照途徑須有駕照核發機關、領事機關或指定機構的日文譯本。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IDP 途徑不接受 1968 版或數位 IDP。
  • 依 2026 年 4 月 1 日名單,指定譯本途徑僅限瑞士、德國、法國、比利時、摩納哥與台灣。
  • 登記居民在國外未滿三個曆月返回,不會重算一年期限。

印度RTO核發的1949年式國際駕照

日本警方列明,獲授權的印度RTO核發1949年日內瓦國際駕照,適用於其國際駕照途徑。紙本須簽註機車類別,並與基礎駕照一同保持有效。日本入境與居留限制仍適用;僅限汽車的國際駕照不授權騎機車。

條件與限制

使用印度核發駕照的機車訪客;須符合文件途徑與目的地條件。

泰國國際駕照:接受1949年式,不接受1968年式

泰國核發兩種公約格式,但日本警方將泰國DLT核發的1949年日內瓦國際駕照列為有效,將1968年維也納國際駕照列為在日本無效。使用獲授權、簽註機車類別的1949年紙本,並攜帶有效泰國駕照正本。日本通常的入境及居留限制,與國際駕照到期時間分別計算。

條件與限制

使用泰國核發駕照的機車訪客;須符合文件途徑與目的地條件。

越南1968年式國際駕照在日本無效

日本警方現行指引明確將越南1968年維也納國際駕照列為在日本無效。越南也不在原駕照加指定日文譯本途徑的六個管轄地區內。不能僅憑這些文件預訂機車騎乘。其他合資格領照或授權國際駕照途徑,須另外查核資格。

條件與限制

使用越南核發駕照的機車訪客;須符合文件途徑與目的地條件。

印尼1968年式國際駕照不是日本所接受的1949年式

Korlantas Polri核發的SIM Internasional採1968年維也納格式,日本國際駕照途徑不接受該格式。印尼也不在日本原駕照加指定譯本途徑的六個管轄地區內。僅憑這些文件,不能在日本合法騎機車;其他可能合資格的途徑須另外查核。

條件與限制

使用印尼核發駕照的機車訪客;須符合文件途徑與目的地條件。

中國大陸駕照加譯本仍不足

中國大陸沒有以其駕照為基礎的獲授權公約國際駕照核發途徑,大陸駕照也不在日本六個管轄地區的指定譯本替代途徑內。中國駕照加商業國際駕照譯本,不符合這些訪客途徑。若另持合資格外國駕照或國際駕照,答案不由國籍決定。

條件與限制

使用中國大陸核發駕照的機車訪客;須符合文件途徑與目的地條件。

泰國

英國機車駕照與 1968 IDP

英國訪客應帶英國核發 1968 IDP 與有效英國機車駕照,須涵蓋機車或速克達及排氣量限制,保險須涵蓋計畫騎乘。居民可循當地程序申請泰國駕照。

條件與限制

英國機車駕照;訪客;正確機車類別與保險。

荷蘭機車駕照與 IDP

荷蘭機車駕照訪客須帶有效原照、涵蓋本車的 IDP 和護照。ANWB 列泰國接受 1949 與 1968,建議 1968。只有汽車駕照不涵蓋常見租用機車或較大速克達。

條件與限制

荷蘭機車駕照;荷蘭居民訪泰國。

  • 此訪客途徑適用荷蘭核發駕照。
  • 有效駕照正本與 IDP 均須涵蓋本車。
  • 帶荷蘭機車駕照正本、機車註記 IDP 與護照。
  • ANWB 列 1949、1968 皆接受,建議 1968。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IDP 不為汽車駕照增加機車資格。
  • 長期停留與泰國居住循適用泰國駕照程序。

東協本國機車駕照

暫時造訪泰國時,東協認可範圍包含東協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正式本國駕照中的機車類別。臨時、暫准及學習駕照除外。非英文駕照須攜認證英文譯本。泰國政府指引確認外國訪客的東協駕照認可,DLT指引也明確包括機車。車輛進口許可、租賃條件與保險須另查。

條件與限制

持東協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正式本國機車駕照的暫時訪客;原駕照須涵蓋機車;臨時、暫准及學習駕照除外;非英文駕照須攜認證英文譯本。車輛進口許可、租賃條件與保險另外處理。

越南

英國機車駕照、1968 IDP 與保險

英國訪客在越南騎車須帶 1968 IDP 及涵蓋本車的有效英國駕照。IDP 不增加機車資格,須有第三人保險,租賃和旅遊保險條款與訂位一起留存。

條件與限制

英國機車駕照;訪客;正確機車類別與第三人保險。

美國核發的駕照與許可證不能用於在越南騎車

美國國務院說明,美國駕照與美國核發的國際駕照在越南駕駛無效。騎乘前須取得合適的越南機車駕照。租車公司把速克達交給你,不代表已具備合法駕駛資格。

條件與限制

採用本條說明所列駕照核發地與文件途徑的機車訪客。

澳洲核發的國際駕照在越南無效

越南駐澳洲大使館說明,澳洲尚未批准1968年維也納公約,因此澳洲核發的國際駕照在越南無效。澳洲駕照及其1949年式國際駕照,不能據此確立當地機車資格。騎乘前須查核合適的越南領照途徑。

條件與限制

採用本條說明所列駕照核發地與文件途徑的機車訪客。

加拿大與紐西蘭1949年式國際駕照不能用於越南

CAA與紐西蘭AA都提醒,其1949年公約國際駕照在越南不獲認可。不能引用英國或荷蘭1968年式國際駕照的例子,證明加拿大或紐西蘭1949年式國際駕照能在當地騎機車。須依自己的實際文件途徑查核越南領照要求。

條件與限制

採用本條說明所列駕照核發地與文件途徑的機車訪客。

越南一般外國國際駕照途徑須來自維也納公約締約方

越南一般外國國際駕照途徑,須有公約成員核發的有效1968年維也納國際駕照,以及成員國核發、涵蓋機車的有效本國駕照。兩者都要攜帶。日本或印度核發的1949年式不符合此途徑;Polri核發1968年式也不足以推定資格,因印尼未批准公約。其他條約認可或越南駕照途徑,須各自查核。

條件與限制

採用越南一般1968年維也納國際駕照途徑的機車訪客;國際駕照與對應本國駕照須有效,且由公約締約方核發。其他條約認可途徑須另查。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當地駕照與臨時許可途徑

中國大陸須有適當中國駕駛許可及有效保險。上海與北京境內租車臨時許可涵蓋 C1/C2 汽車,不授權租機車。暫時進口的自用機車另走許可途徑,須同時符合外國駕照類別與進口車輛。攜許可、原駕照及中文譯本,遵守當地機車進入限制。

條件與限制

中國大陸;上海與北京臨時許可指南

外國駕照持有人;境內租汽車及暫時進口自用車屬不同途徑。

  • 臨時許可類別須同時符合外國駕照類別與暫時進口車輛。
  • 中國臨時許可須與外國駕照及中文譯本同帶。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境內租用 C1/C2 臨時許可不涵蓋租賃機車。
  • IDP 不取代必要的中國駕駛許可。

印度

英國機車駕照與 1949 IDP

英國駕照途徑須出發前取得 1949 IDP,與有效英國駕照同帶。IDP 須包含原照涵蓋的機車類別,1949 公約僅承認核發類別。訪客駕駛期限因印度各邦不同,沿途每邦都依當地駕照機關規定。

條件與限制

印度;訪客期限依各邦規則。

有效正式英國機車駕照;授權核發且涵蓋本車的 1949 許可證;一般訪客。

  • 本文件途徑適用英國核發駕照。
  • 英國駕照正本須維持有效。
  • 英國駕照與 IDP 須涵蓋該機車類別。
  • 英國到印度本途徑採授權核發的 1949 IDP。
  • 攜帶英國機車駕照與 1949 IDP 正本。
  • 依沿途印度各邦規定的訪客駕駛期限。
  • 駕駛權不得遭暫停或撤銷。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只有汽車駕照或許可證,不授權機車駕駛。
  • IDP 不增加機車資格,也不免除原駕照限制。

印尼

英國機車駕照與 1968 IDP

單獨英國本國駕照不能在印尼駕駛。依英國政府查詢工具取得英國核發 1968 IDP,機車資格須符合本車。持 KITAS 有限居留許可、住在印尼的英國公民可申請當地駕照。租賃與旅遊保險條件另計。

條件與限制

英國機車駕照;英國授權 1968 許可證;訪客或適用 KITAS 當地駕照途徑。

  • 英國駕照與許可證須有本車機車資格。
  • 帶有效英國機車駕照正本及英國核發 1968 IDP。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只有英國本國駕照不夠。
  • 汽車駕照不能透過 IDP 增加機車資格。

巴西

認可外國駕照:180 天訪客途徑

巴西認可外國駕照途徑,入境後最多 180 天,並限原駕照效期內。帶有效駕照、身分及入境日證明,維也納公約途徑另須有效 IDP。駕照須涵蓋機車,訪客期後繼續騎,依 DETRAN 相應程序辦巴西駕照。

條件與限制

年滿 18 歲,持適用認可國際公約或協議涵蓋的有效外國機車駕照者。

  • 外國駕照須受認可國際公約或協議涵蓋。
  • 外國駕照正本須目前有效。
  • 駕照類別須涵蓋該機車。
  • 認可外國駕照訪客途徑最多 180 天。
  • 訪客駕駛期間自入境巴西日期起算。
  • 帶身分證明與入境日期文件。
  • 維也納公約途徑須有效 1968 IDP 加駕照正本。
  • 騎士須至少 18 歲,並符合巴西合法駕駛資格。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不在認可途徑內的外國駕照,須循適用當地程序。
  • 180 天途徑不允許原駕照到期後繼續騎乘。

持境外取得駕照的巴西國民

巴西國民使用境外取得駕照時,還須證明核發時,已於該核發國通常居住至少六個月。證據須為巴西駐當地領事機關出具的證明、聲明或證書。仍須符合適用認可途徑及機車類別。尚未解除的巴西駕照暫停、註銷或司法禁令,會阻止認可。

條件與限制

持境外取得機車駕照返國的巴西公民

  • 此附加規則適用於持外國駕照的巴西公民。
  • 證明核發駕照時,在核發國已通常居住至少六個月。
  • 使用巴西駐該國領事機關出具的證明、聲明或證書。
  • 適用的獲認可駕照途徑與類別仍然適用。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尚未解除的巴西暫停、註銷或司法禁令會阻止認可。

摩洛哥

英國駕照:1968 許可證與一年訪客期限

英國旅遊建議要求在摩洛哥同帶有效英國駕照與 1968 IDP,並說此途徑不再接受 1949 版。須有本車資格和車輛保險證明,停留超過一年需摩洛哥駕照。荷蘭駕照的 IDP 指示不同。

條件與限制

英國駕照;訪客騎士;駕照須涵蓋機車。

  • 有效駕照正本須涵蓋機車。
  • 英國核發 1968 IDP 與英國駕照正本同帶。
  • 攜帶車輛保險證明與登記文件。
  • 停留超過 1 年須有摩洛哥駕照。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依 FCDO 目前指南,英國途徑不接受 1949 IDP。
  • 荷蘭駕照建議屬另一文件途徑。

荷蘭機車駕照:免 IDP

ANWB 摩洛哥機車指南說明,依荷蘭居民訪客情境,有效荷蘭駕照可免 IDP 使用最多一年,含租車。須涵蓋機車,較長停留要摩洛哥駕照,租車公司可另有年齡和經驗要求。

條件與限制

荷蘭機車駕照;荷蘭居民訪摩洛哥最多一年。

  • 此訪客途徑適用荷蘭核發駕照。
  • 荷蘭核發駕照正本須保持有效。
  • 原駕照須涵蓋機車。
  • 所述荷蘭居民訪客期限最多 1 年。
  • 符合租車業者另定年齡、經驗及文件要求。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英國駕照文件要求不同,不是荷蘭途徑。
  • 超過訪客期限的停留須循適用當地駕照程序。

外國籍訪客:有效外國駕照最多一年

外國國民造訪摩洛哥,可自暫時停留開始起,用境外核發的有效駕照最多一年,類別須涵蓋機車。合資格國際駕照不能延長該期限或其自身效期。居住國外的摩洛哥國民另有不同措辭的規則;更長停留須採用適用的摩洛哥領照或換照程序。

條件與限制

持境外有效機車駕照造訪摩洛哥的外國國民

  • 此規則適用於外國國民。
  • 針對在摩洛哥的暫時停留。
  • 保持外國機車駕照有效。
  • 最長期限一年。
  • 自暫時停留開始起計算期限。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居住國外的摩洛哥國民另有規則。
  • 更長停留須採用適用的當地領照或換照程序。

南非

英國附照片駕照最多可用 12 個月

依英國訪客指南,有效英國附照片駕照在南非可用最多 12 個月。英國紙本駕照須配 1968 IDP 或換附照片駕照,資格須涵蓋機車。成為永久居民後,須於取得居留資格 12 個月內將英國駕照換發為南非駕照。

條件與限制

英國駕照;訪客或所述永久居民換照期間;有效機車資格。

其他外國駕照:語言與身分文件

私人騎乘時,南非接受在持有人尚非南非永久或通常居民時核發的有效外國正式機車駕照。RTMC說明,可用英文駕照、附英文譯本,或附主管機關出具的英文真實性、有效性證明。照片與簽名須在駕照上或作為附件。使用國際駕照時,須攜原駕照,兩者都要有效。

條件與限制

持外國正式機車駕照進行私人騎乘的暫時訪客

  • 使用有效正式駕照正本。
  • 駕照須涵蓋機車。
  • 須在持有人尚非南非永久或通常居民時核發。
  • 提供英文文本、附英文譯本,或附主管機關出具的英文真實性/有效性證明。
  • 須有持有人照片與簽名,或將其附上。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學習/臨時駕照與職業駕駛,不屬此私人騎乘途徑。
  • 永久居留另有認可與換照規則。

丹麥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

有效的歐盟核發正式機車駕照,在整個歐盟獲認可,包括由非歐盟駕照換發的歐盟駕照。類別須涵蓋所騎機車,駕照也須持續有效;目的地最低年齡仍適用。不能持臨時駕照或證明跨境駕駛。遺失或遭竊駕照的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遷居則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則。

條件與限制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訪客;須符合機車類別、有效期限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歐盟核發的正式駕照必須保持有效。
  • 駕照類別必須涵蓋所騎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明不能用於跨境駕駛。
  • 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
  • 遷居時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外國駕照或公約國際駕照:暫時訪客

在丹麥沒有通常居所的暫時訪客,可用拉丁字母書寫的有效外國駕照,駕駛其涵蓋類別;否則採指定認證丹、英或法文翻譯途徑。丹麥也明確認可有效1926、1949與1968年公約國際駕照。須攜基礎有效機車駕照,並保留類別與限制。非歐盟/歐洲經濟區居民規則通常從建立通常居所起180天,這是另外的規則,不是旅客規則。

條件與限制

非居民暫時機車訪客;有效駕照與類別;適用丹麥命令中的外國文件途徑。

  • 訪客途徑要求在丹麥沒有通常居所。
  • 拉丁字母有效外國駕照,或指定公權力機關、授權組織、合資格丹麥譯者提供的認證丹/英/法文譯本。
  • 該命令另外認可有效1926年巴黎、1949年日內瓦與1968年維也納國際駕照。
  • 保留原機車類別與限制。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國際駕照不會增加類別。
  • 非歐盟/歐洲經濟區居民的180天期限另外處理。
  • 丹麥也有特定北歐臨時駕照途徑;別把一般暫准文件排除規則擴大到所有北歐過渡文件。

瑞典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

有效的歐盟核發正式機車駕照,在整個歐盟獲認可,包括由非歐盟駕照換發的歐盟駕照。類別須涵蓋所騎機車,駕照也須持續有效;目的地最低年齡仍適用。不能持臨時駕照或證明跨境駕駛。遺失或遭竊駕照的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遷居則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則。

條件與限制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訪客;須符合機車類別、有效期限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歐盟核發的正式駕照必須保持有效。
  • 駕照類別必須涵蓋所騎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明不能用於跨境駕駛。
  • 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
  • 遷居時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有效外國機車駕照:文件與居留條件

非歐洲經濟區機車駕照須在核發國持續有效,且未換成瑞典駕照。持有人通常不得在瑞典登記為居民超過一年;英國與法羅群島駕照有特定例外。若既不符合1949或1968年本國駕照格式,又非英、德或法文,須攜認證英、德、法、瑞典、丹麥或挪威文譯本。無照片駕照還須照片身分證件。瑞典年齡要求及任何駕駛權撤銷仍適用。

條件與限制

有效非歐洲經濟區機車駕照;須符合瑞典文件、年齡、居民登記與駕駛權條件。

  • 駕照在核發國有效,且未換成瑞典駕照。
  • 通常瑞典人口登記不超過一年;英國/法羅群島及獲准例外另外處理。
  • 獲認可1949/1968年本國格式、英/德/法文駕照,或指定認證譯本。
  • 駕照無照片時攜照片身分證件;符合瑞典類別年齡要求。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不能用外國駕照規避瑞典駕照被撤銷或扣押的情況。
  • 一年期限針對人口登記,並非一般假期抵達日期。
  • 不能只憑瑞典本國核發格式推定外國國際駕照認可。

芬蘭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

有效的歐盟核發正式機車駕照,在整個歐盟獲認可,包括由非歐盟駕照換發的歐盟駕照。類別須涵蓋所騎機車,駕照也須持續有效;目的地最低年齡仍適用。不能持臨時駕照或證明跨境駕駛。遺失或遭竊駕照的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遷居則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則。

條件與限制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訪客;須符合機車類別、有效期限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歐盟核發的正式駕照必須保持有效。
  • 駕照類別必須涵蓋所騎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明不能用於跨境駕駛。
  • 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
  • 遷居時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公約駕照:類別與翻譯查核

芬蘭本土認可1949/1968年公約國家、香港、澳門或台灣的有效機車駕照。使用公約格式駕照、同等拉丁字母資料,或正本加對應公約國際駕照、官方芬蘭/瑞典文譯本。

條件與限制

非通常居住芬蘭時取得的有效機車駕照;須符合芬蘭類別年齡與健康要求。

  • 駕照無照片時,攜帶照片身分證件。
  • 居民另有從人口登記起兩年期限;駕照先到期則提前結束。
  • 原駕照在核發地持續有效,機車類別有效;符合芬蘭類別年齡與健康要求。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奧蘭群島另有認可規則。
  • 在芬蘭通常居住期間首次核發的駕照不合資格。

其他獲認可國家機車駕照:一年

芬蘭認可的其他國家,可提供適用於芬蘭本土的有效A1/A2/A同等駕照。期限從抵達起一年,若已登記則從人口登記起算。採同等格式/清楚拉丁字母資料,或授權/可靠譯本;正本須有效。

條件與限制

其他獲認可國家的機車駕照,在芬蘭通常居住前核發;須符合芬蘭類別年齡與健康要求。

  • 接受的譯本語言:芬蘭、瑞典、挪威、丹麥、英、德或法文。
  • 駕照無照片時,攜帶照片身分證件。
  • 抵達起最多一年;已登記者從人口登記起算。
  • 駕照須在持有人未通常居住芬蘭時核發。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奧蘭群島及芬蘭不認可國家的駕照,不屬此途徑。

波蘭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

有效的歐盟核發正式機車駕照,在整個歐盟獲認可,包括由非歐盟駕照換發的歐盟駕照。類別須涵蓋所騎機車,駕照也須持續有效;目的地最低年齡仍適用。不能持臨時駕照或證明跨境駕駛。遺失或遭竊駕照的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遷居則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則。

條件與限制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訪客;須符合機車類別、有效期限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歐盟核發的正式駕照必須保持有效。
  • 駕照類別必須涵蓋所騎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明不能用於跨境駕駛。
  • 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
  • 遷居時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外國機車駕照:公約與條約途徑

除歐盟/歐洲經濟區和瑞士途徑外,波蘭法律認可1949年日內瓦國際駕照,或1968年維也納本國駕照、國際駕照所涵蓋車輛類別。一般公約途徑自永久或暫時停留開始起六個月。本國機車駕照須有效,並與國際駕照同時攜帶。其他國際協議可依各自條件認可本國駕照;不能假定所有外國本國駕照或各公約格式適用相同途徑。

條件與限制

符合波蘭公約或適用國際協議途徑的有效外國機車駕照或國際駕照;歐盟/歐洲經濟區/瑞士效力另外認可。

  • 1949年日內瓦國際駕照、1968年維也納本國駕照或國際駕照,或適用國際協議認可的本國駕照。
  • 機車駕駛資格與駕照有效性。
  • 一般公約途徑:永久或暫時停留開始起六個月。
  • 本國原駕照須與國際駕照同時攜帶。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僅限汽車的駕照或國際駕照,不會增加機車資格。
  • 歐盟/歐洲經濟區/瑞士駕照與其他條約認可途徑,另有效力規則。
  • 此一般法定公約途徑未列出1926年式國際駕照。

克羅埃西亞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

有效的歐盟核發正式機車駕照,在整個歐盟獲認可,包括由非歐盟駕照換發的歐盟駕照。類別須涵蓋所騎機車,駕照也須持續有效;目的地最低年齡仍適用。不能持臨時駕照或證明跨境駕駛。遺失或遭竊駕照的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遷居則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則。

條件與限制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訪客;須符合機車類別、有效期限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歐盟核發的正式駕照必須保持有效。
  • 駕照類別必須涵蓋所騎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明不能用於跨境駕駛。
  • 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
  • 遷居時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外國機車駕照:互惠訪客認可

外國訪客,或居住國外、造訪克羅埃西亞的克羅埃西亞公民,可在互惠適用時,用外國主管機關核發的有效駕照駕駛。克羅埃西亞內政部說明,此途徑不要求國際駕照。駕照須涵蓋機車。獲准暫時或永久停留者,以及返國居住的克羅埃西亞國民,另有入境起一年內換照規則。

條件與限制

外國訪客與居外克羅埃西亞國民;主管機關有效駕照;互惠與機車資格。

  • 外國主管機關核發的有效駕照。
  • 訪客途徑須有互惠。
  • 機車類別涵蓋計畫使用的車輛。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所述互惠本國駕照途徑不要求國際駕照。
  • 獲准暫時/永久停留或返國居民的一年換照規則另外處理。

斯洛伐克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

有效的歐盟核發正式機車駕照,在整個歐盟獲認可,包括由非歐盟駕照換發的歐盟駕照。類別須涵蓋所騎機車,駕照也須持續有效;目的地最低年齡仍適用。不能持臨時駕照或證明跨境駕駛。遺失或遭竊駕照的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遷居則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則。

條件與限制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訪客;須符合機車類別、有效期限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歐盟核發的正式駕照必須保持有效。
  • 駕照類別必須涵蓋所騎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明不能用於跨境駕駛。
  • 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
  • 遷居時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外國機車駕照:獲認可的公約文件

斯洛伐克認可1949年日內瓦或1968年維也納締約國核發的有效本國駕照,以及有效公約國際駕照:1949年式須在核發一年內,1968年式須在三年內。1968年式途徑須攜與國際駕照同國核發、對應的有效本國駕照。保持機車類別,並符合斯洛伐克最低年齡。非歐洲經濟區公約駕照持有人取得或登記居留後,須於居留滿185天後的60天內申請換照;這是另外的居民程序。

條件與限制

歐洲經濟區或獲認可公約國家的有效外國機車駕照,或有效公約國際駕照;適用斯洛伐克類別與年齡要求。

  • 日內瓦/維也納締約國核發的本國駕照,或合資格1949/1968年式國際駕照。
  • 1949年式核發一年內;1968年式核發三年內,並攜同國核發的有效本國駕照。
  • 機車類別與斯洛伐克類別最低年齡。
  • 非歐洲經濟區公約駕照居民:取得或登記居留滿185天後,須於60天內申請換照。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歐洲經濟區駕照中僅限本國的車輛許可,不會變成國際認可類別。
  • 一般法定國際駕照途徑未列出1926年式。
  • 居留/換照程序與文件效期分別處理。

匈牙利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

有效的歐盟核發正式機車駕照,在整個歐盟獲認可,包括由非歐盟駕照換發的歐盟駕照。類別須涵蓋所騎機車,駕照也須持續有效;目的地最低年齡仍適用。不能持臨時駕照或證明跨境駕駛。遺失或遭竊駕照的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遷居則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則。

條件與限制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訪客;須符合機車類別、有效期限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歐盟核發的正式駕照必須保持有效。
  • 駕照類別必須涵蓋所騎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明不能用於跨境駕駛。
  • 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
  • 遷居時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合資格外國機車駕照:格式或翻譯途徑

匈牙利認可符合身分、照片、簽名與拉丁字母要求的有效合資格外國機車駕照。認可途徑包括1949/1968年公約格式或對應類別駕照;本國格式或類別不符時的對應公約國際駕照;或證明駕駛資格的認證匈牙利文譯本。除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相關非歐洲經濟區外國駕照途徑,自停留開始起一年。臨時與學習駕照除外;居留與換照規則另列。

條件與限制

匈牙利326/2011條例第17條合資格有效外國機車駕照;適用文件與格式/翻譯條件。

  • 身分資料、照片、簽名、核發/到期日期、文件編號與核發方;拉丁字母或重複的拉丁字母欄位。
  • 1949/1968年合資格核發方/格式/類別途徑、對應公約國際駕照,或指定認證匈牙利文翻譯途徑。
  • 所述非歐洲經濟區途徑一般自停留開始起一年,除非條約另有規定。
  • 有效機車資格與限制。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與學習駕照除外。
  • 不認可被暫停、限制或吊銷的歐洲經濟區駕照。
  • 一般歐洲經濟區效力與特定條約例外另外處理。

羅馬尼亞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

有效的歐盟核發正式機車駕照,在整個歐盟獲認可,包括由非歐盟駕照換發的歐盟駕照。類別須涵蓋所騎機車,駕照也須持續有效;目的地最低年齡仍適用。不能持臨時駕照或證明跨境駕駛。遺失或遭竊駕照的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遷居則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則。

條件與限制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訪客;須符合機車類別、有效期限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歐盟核發的正式駕照必須保持有效。
  • 駕照類別必須涵蓋所騎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明不能用於跨境駕駛。
  • 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
  • 遷居時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外國駕照:區分維也納與日內瓦途徑

羅馬尼亞認可1968年維也納締約方與互惠協議國家的有效本國機車駕照。僅屬1949年日內瓦的合資格駕照,若未獲其他豁免,須本國駕照加1949年式國際駕照。商業譯本不能讓原本不獲認可的駕照變成有效。

條件與限制

外國機車訪客;獲認可核發方/文件途徑、有效機車類別與羅馬尼亞最低年齡。

  • 類別最低年齡:A1為16歲;A2為18歲;A為24歲,或持A2兩年後20歲。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居民換照另外處理;外國車輛90天規則,並非一般訪客駕照期限。
  • 認定1949年式為強制前,先查相同核發國護照的另外豁免。

指定公民:本國駕照加護照,無需國際駕照

澳洲、加拿大、紐西蘭或美國公民,持同一國家核發的有效駕照與護照,可在進入羅馬尼亞起六個月內,無需國際駕照駕駛。智利相同文件途徑為三個月。駕照須涵蓋機車。

生效日期
條件與限制

列明國家公民,攜該國有效本國機車駕照與護照;須符合羅馬尼亞類別最低年齡。

  • 同時攜有效本國駕照與同國護照。
  • 自入境起,澳洲/加拿大/紐西蘭/美國六個月,智利三個月。
  • 持有人須為核發有效本國機車駕照與護照的同一列明國家公民。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單憑國籍、外國駕照,或另一國護照,都不足以確立此豁免。

希臘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

有效的歐盟核發正式機車駕照,在整個歐盟獲認可,包括由非歐盟駕照換發的歐盟駕照。類別須涵蓋所騎機車,駕照也須持續有效;目的地最低年齡仍適用。不能持臨時駕照或證明跨境駕駛。遺失或遭竊駕照的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遷居則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則。

條件與限制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訪客;須符合機車類別、有效期限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歐盟核發的正式駕照必須保持有效。
  • 駕照類別必須涵蓋所騎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明不能用於跨境駕駛。
  • 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
  • 遷居時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外國國際駕照、條約駕照或官方翻譯途徑

非居民可用獲接受的外國國際駕照配有效本國機車駕照,或合資格已批准條約的本國駕照途徑。若核發方不核發國際駕照,其有效機車駕照須官方希臘/英文譯本。文件類別與希臘最低年齡均須符合。

生效日期
條件與限制

在希臘無通常居所的機車訪客;適當有效原始駕駛資格。

  • 希臘類別最低年齡:A1為18歲,A2為20歲,A為24歲,或持A2兩年後22歲。
  • 國際駕照須與有效本國駕照同時攜帶;連結至授權核發方的FIA目錄列出1949/1968年格式。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希臘核發國際駕照,不滿足外國訪客國際駕照途徑。

列明外國機車駕照:直接認可

希臘在停留期間直接認可美國、加拿大、澳洲、英國、王室屬地與直布羅陀的有效機車駕照。保持適當類別並符合希臘最低年齡。現行部會通函僅要求非希臘文或英文欄位提供官方希臘/英文譯本。

生效日期
條件與限制

具名外國機車駕照;來訪持有人;租賃/保險要求另列。

  • 有效本國駕照須涵蓋機車。
  • 符合希臘類別最低年齡;欄位非希臘文或英文時,使用官方希臘/英文譯本。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租車公司可另有文件要求;僅限汽車駕照不涵蓋機車。

瑞士機車駕照:入境起十二個月

希臘與瑞士認可途徑,接受有效瑞士機車駕照自入境起使用十二個月。保持類別與限制有效,並符合希臘最低年齡。超過十二個月繼續駕駛,須走適用希臘領照程序。

條件與限制

依據雙邊認可途徑使用的有效瑞士機車駕照。

  • 自入境起計算十二個月。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別將瑞士十二個月期限套用其他外國駕照途徑。

愛爾蘭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

有效的歐盟核發正式機車駕照,在整個歐盟獲認可,包括由非歐盟駕照換發的歐盟駕照。類別須涵蓋所騎機車,駕照也須持續有效;目的地最低年齡仍適用。不能持臨時駕照或證明跨境駕駛。遺失或遭竊駕照的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遷居則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規則。

條件與限制

有效的歐盟正式機車駕照;訪客;須符合機車類別、有效期限與目的地最低年齡

  • 歐盟核發的正式駕照必須保持有效。
  • 駕照類別必須涵蓋所騎機車。
  • 符合目的地對該機車類別的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臨時駕照或證明不能用於跨境駕駛。
  • 臨時替代文件不會自動在其他歐盟國家獲認可。
  • 遷居時適用目的地另外的駕照程序。

現行外國機車駕照:訪客途徑

NDLS說明,訪客可在愛爾蘭用任何歐盟/歐洲經濟區以外國家的現行有效駕照,駕駛最多一年。保持機車資格有效並攜正本。建立通常居所後則須走適用的愛爾蘭換照或領照程序;NDLS把通常居所解釋為因個人與職業聯繫,通常每曆年在愛爾蘭居住至少185天。愛爾蘭本國提供1926/1949年式國際駕照,不能據此確定特定訪客所需外國國際駕照格式。

條件與限制

持現行有效非歐盟/歐洲經濟區機車駕照的一般訪客;須符合資格與訪客身分。

  • 涵蓋機車的現行有效外國駕照。
  • 訪客途徑最多一年。
  • 建立通常居所後,採用另外的愛爾蘭領照程序。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這是訪客認可,不證明所有外國駕照都能換照。
  • 本國提供某種國際駕照,不保證目的地接受該格式。

冰島

外國機車駕照:核發地與語言很重要

有效歐洲經濟區/法羅群島機車駕照,認可至到期或年滿 70 歲,取較早者。其他外國駕照通常最多認可 12 個月,須用拉丁字母,或附冰島文、丹麥文、挪威文、瑞典文或英文譯本。

時間與日期條件: 英國核發駕照的歐洲經濟區臨時認可,持續至 2027 年 1 月 1 日。

條件與限制

私人訪問的外國機車駕照持有人;原類別與限制仍然適用。

  • 駕照須有效,涵蓋機車並遵守各項限制。
  • 歐洲經濟區/法羅駕照認可至自身到期或持有人滿 70 歲,取較早者。
  • 其他外國駕照一般最多認可 12 個月。
  • 非歐洲經濟區駕照持有人須達冰島機車類別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由非歐洲經濟區駕照換發的歐洲經濟區駕照,也適用非區內認可規則。
  • 英國核發駕照依臨時條款走歐洲經濟區認可途徑,至 2027 年 1 月 1 日。

盧森堡

使用正式歐盟/歐洲經濟區機車駕照

盧森堡認可有效正式的歐盟/歐洲經濟區機車駕照,類別須涵蓋機車,限制仍有效。法國或比利時汽車駕照附帶的 125 cc 機車資格,不能帶到盧森堡。

條件與限制

持有效正式歐盟/歐洲經濟區機車駕照的私人訪客;不屬非區內文件途徑。

  • 正式歐盟/歐洲經濟區駕照須維持有效。
  • 持有實際騎乘車輛所需機車類別。
  • 符合盧森堡該機車類別最低年齡。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暫准駕照或證明不在歐盟跨境認可內,臨時補發文件也不自動認可。
  • 移轉通常居所,要依盧森堡另一套登記、換照或轉換程序。

馬來西亞

訪客:國際駕照或東協駕照

暫時訪問未滿 12 個月,JPJ 接受合格公約國家主管機關核發的 1949 或 1968 年 IDP,搭配原機車駕照。持有效正式東協駕照可用原件,非英文則附認證英文譯本。駕照須涵蓋實際車輛。

條件與限制

私人騎乘、未滿 12 個月的外國訪客;文件途徑依核發地而定。

  • 這項 JPJ 訪客途徑限暫住未滿 12 個月。
  • IDP 途徑使用合格締約國主管機關核發的 1949 或 1968 年許可證,搭配有效機車駕照。
  • 駕照須涵蓋機車並遵守所有限制。
  • 東協原駕照途徑,非英文須附認證英文譯本。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東協國內駕照途徑排除臨時、暫准與學習駕照。
  • 較長停留及居住須採馬來西亞適用駕照程序。

新加坡

訪客:駕照搭配 IDP 或翻譯

未滿 12 個月的外國訪客,交警要求有效機車駕照加本國授權單位 IDP;拿不到 IDP 時則用官方英文譯本。有效正式東協駕照持有人不用 IDP,但非英文仍須認證英文譯本。

條件與限制

私人騎乘的短期外國訪客;駕照須涵蓋機車。

  • 警方這些訪客說明限未滿 12 個月停留。
  • 有效外國駕照須涵蓋實際騎乘機車。
  • 東協豁免以外,使用本國授權 IDP;無法取得時,用官方英文譯本。
  • 官方譯本由相關大使館或高級專員公署提供;若不提供,可找新加坡登記翻譯公司。

本項說明未涵蓋的情況

  • 東協國內駕照途徑排除臨時、暫准與學習駕照。
  • 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與工作准證駕駛另有換照規則。

墨西哥

聯邦道路:騎外國掛牌車訪問

外籍騎士騎外國掛牌機車,須攜居住地主管機關核發的有效駕照,並能證明合法停留及機車合法入境。這些聯邦規則不確立當地掛牌租車,或州、市區道路的文件途徑。

條件與限制

墨西哥;聯邦管轄公路與橋梁

外籍訪客騎外國掛牌機車行駛聯邦道路;攜適用機車駕照。

智利

機車採日內瓦許可證途徑

智利認可依 1949 年日內瓦公約核發的有效國際許可證。此途徑須使用授權核發、簽註機車類別的證件,也攜帶有效原機車駕照。一般外國駕照的遊客例外只涵蓋 B 類,不含智利分類為 C 類的機車。

條件與限制

有資格取得授權 1949 年日內瓦機車許可證的訪客騎士;雙邊認可途徑另查。

確定駕照涵蓋你要騎的車

國際駕照要與有效原駕照一同使用。它記載既有資格,不會新增機車類別。請按實際車型核對排氣量、功率及駕照狀態限制。在本國汽車駕照附帶的小型機車例外資格,可能不能帶出國使用。Your Europe · 日本警察廳

分清三個期限:原駕照到期日、國際駕照到期日,以及目的地的訪客駕駛期限。成為居民後,可能還沒等到證件到期,規則就已改變。

選擇目的地接受的格式

格式 ANWB 列明的效期 機車簽註
1926 年公約 一年 C 類
1949 年日內瓦公約 一年 A 類;日本國際駕照途徑要求的格式
1968 年維也納公約 最長三年,若國內駕照先到期則以該日為限 A 類;修訂格式也提供選用的 A1 子類別

1968 年格式的 A1 子類別,涵蓋不超過 125 cm³ 及 11 kW 的輕型機車。要讀實際證件的類別與限制:同一個字母,在不同格式裡可能有不同意思。ANWB · 1926 年公約 · 1949 年公約 · 1968 年許可證修訂格式

依是否獲接受來選,不要只挑效期最長的。一趟旅程可能需要不只一種格式,或某國用國際駕照、另一國用認可譯本。英國政府的目的地查詢工具針對英國駕照持有人,不能直接套到其他地方核發的駕照。英國政府

歐洲:原駕照可能就足夠

有效、正式的歐盟核發機車駕照,在歐盟各地的訪客行程中獲承認,也包含用非歐盟駕照換發的駕照。但機車類別、效期與目的地最低年齡仍要符合。暫准駕照與證明不適用跨境騎乘;臨時補發文件也不會自動獲承認。Your Europe

英國政府表示,一般訪客持英國照片卡式駕照,到歐盟、瑞士、挪威、冰島或列支敦斯登不必另持國際駕照。其他駕照類型與移居國外,須另外查核。不論核發地為何,都要查目的地的訪客期限與居民規則,別把國際駕照到期日當作可駕駛期限。英國政府

日本:1949 年格式或指定日文譯本

日本的國際駕照途徑,要求由合格締約司法管轄區的授權機構核發、已簽註機車類別的紙本 1949 年日內瓦公約國際駕照。1968 年格式或數位 IDP 都不行。日本警察廳 · 警察廳常見問題

另一方式是持有效的瑞士、德國、法國、比利時、摩納哥或台灣駕照,搭配指定日文譯本。其他機構的一般翻譯不一定符合。例如荷蘭駕照就不在這份替代名單內。日本警察廳

可駕駛期間以符合條件的入境起一年或證件到期日,兩者較早者為限。若列入日本住民基本台帳,出國未滿三個曆月即返回,不會重新起算這一年。短暫出境時換一張新國際駕照,也不會重設期限。日本警察廳 · 東京都警視廳

為什麼其他目的地也要看核發地

**越南:**使用英國核發機車駕照的訪客,需要有效原駕照與 1968 年格式 IDP。越南的一般外國 IDP 途徑,要求有效的 1968 年格式許可證,搭配由 1968 年公約締約方核發、資格相符的國內駕照。英國赴越南說明 · 越南駕駛資格法律

這不代表所有外國許可證都有效。美國駕照和美國核發 IDP 在越南無效;澳洲核發的 IDP 也不被接受。加拿大 CAA 與紐西蘭 AA 同樣提醒,他們核發的 1949 年格式不獲承認。安排租車前,先查自己駕照核發地的條目。美國國務院 · 越南駐澳洲大使館 · CAA · 紐西蘭 AA

紐西蘭:現行有效的海外機車駕照,可自最近一次入境起使用最多 12 個月。須攜帶實體駕照;非英文駕照還要搭配認可的英文譯本或 IDP。汽車駕照較長的使用期限不會延長機車期限。之後若要繼續騎,須取得紐西蘭機車駕照。NZTA 第 72 號說明書 · 機車道路守則

**中國大陸:**境內租賃車輛的臨時許可途徑涵蓋 C1/C2 汽車,不包含租用機車。暫時帶入自己的機車,則用另一項與外國駕照及入境車輛相符的許可途徑。上海市政府 · 北京市政府

確認租車與保險條件

問租車公司要求的機車類別、最低年齡、經驗、駕照語言與許可證格式。向保險公司說明實際車輛、國家與騎乘活動。雙方答覆都留書面:租車同意不能取代法定資格或保險保障。

攜帶規定的文件正本。備份照片在遺失時很有幫助,但不能取代必須出示的正本。向原駕照核發地條目指定的授權單位申請國際駕照。

一趟旅行可能需要兩套文件確認

如果在日本和紐西蘭分別租車,先確認日本的 1949 年格式或指定譯本途徑,再查紐西蘭機車駕照使用期限與英文翻譯要求。一處租車接受的文件,不代表另一處也已符合。日本警察廳 · NZTA

支付不可退款訂金前,為每個目的地留筆記:駕照核發地;機車類別;國際駕照或譯本;訪客期限;須帶正本;租車及保險確認。用機車旅行檢查清單整理其餘文件,再用路線天氣指南安排騎乘日。

騎士常見問題

國際駕照是另一張獨立駕照嗎?

正式文件是 International Driving Permit。它須和有效國內駕照一起攜帶,不會增加機車資格。英國政府

1968 年版本一定比較好嗎?

不是。日本的 IDP 途徑要求 1949 年格式。請選自己的駕照與目的地所接受的版本。日本警察廳

租車公司同意就沒問題了嗎?

不是。駕駛資格、租車條件與保險要分別確認,即使取車很容易也一樣。

如果移居當地呢?

請看目的地的居民駕照規則。訪客額度與 IDP 到期日,不能決定居民還能繼續騎多久。